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开业,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单栋建筑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本地特色等原则。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创建全市“泉城人家”民宿品牌。
鼓励区县根据辖区资源特色,在“泉城人家”民宿品牌的统领下,创建区县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
第五条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第七条 建立民宿申报联审机制:成立区县(含南部山区、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由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的区县民宿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供联审服务,明确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一)民宿业主将《区县民宿申请表》和民宿基本情况简介提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镇(街道);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提交区县民宿联审工作办公室。
(二)区县民宿联审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申报服务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表式审批。并将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核验结果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宿可获得我市民宿标识牌。
第九条 接受住宿预订的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第十四条 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游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进出秩序。
第二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旅客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二条 民宿提供的食品、商品等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四)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发展新合力。区县按照全市旅游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分层次布局不同层级民宿,形成多层级、全覆盖、便捷化的民宿网。坚持创新发展,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景一面。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顺应自然、绿色环保,原址重建及本土风情的原则,塑造泉城特色民宿风貌,形成具有民俗特色、创新风尚的济南民宿发展格局。做好单体建筑外形设计,追求建筑艺术,强化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色调等要素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体现文明包容,打造民宿建设的典范。
第二十五条 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营造优质绿色生态环境,合理有序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布局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民宿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全市民宿实行标准化管理,鼓励民宿业主按照山东省《民宿服务质量划分与评定》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市、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分级牵头负责民宿等级的申报受理、初审、现场查验、整改、评定验收等工作,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标准化认定的高品质民宿从财政、宣传促销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七条 推进各级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民宿信息汇总分析、查询预订、线上审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适时公布民宿入住率、实时房费等信息。利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服务设施,通过多媒体信息服务设施等信息发布渠道,提供民宿的分布、住宿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民宿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民宿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成立市、区县民宿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县文化和旅游职能部门。市民宿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区县民宿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民宿日常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联审机制,按照“便民利民、精简高效”的原则及时为业主办理相关审批,指导辖区内民宿游的开发、运营及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对民宿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进行汇总,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游客发现民宿业主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民宿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区县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民宿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行政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以及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