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6-14 16:00 来源:市旅游公共服务中心
一、济南市民宿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条件
1、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3、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营场所监控全覆盖,视频资料清晰,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具备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和人证核查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5、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6、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济南市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条件
1、应当配备卫生管理员,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和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不带卫生间的民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2、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民宿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
5、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6、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7、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公示以下内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的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三、济南市民宿业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一、建筑结构
1、严禁采用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2、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并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
3、厨房应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面、顶棚及屋面使用不燃材料。
4、建筑每层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5、建筑内禁止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
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1、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应在房间、走道、厨房等部位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3、每25㎡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放于醒目位置。
4、在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5、客房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在明显处张贴疏散示意图;在客房床头附近张贴“禁止吸烟”标识。
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
2、室内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
3、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附近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四、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3、每年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5、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6、从业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方法;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济南市民宿食品安全条件
1、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2、应当建立并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3、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食品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畜禽类动物的区域,确不能满足要求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4、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且须全部设置在室内,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区和餐厅。
5、食品处理区墙壁、地面、天花板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配备必要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6、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给旅客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4881。
7、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并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8、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规范使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饮具。
9、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期间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10、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的,应按照要求设置规范的专间(区)。
11、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12、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